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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温鹿政发〔1999〕95号
1999-09-01
索引号001008003001001/1999-00008
组配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1999-09-0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温鹿政发〔1999〕95号有效性无效
统一编号CLCD00-1999-0002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0-1999-0002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前段时间以来,我区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单位执行政策不严肃,措施不力,采取其他名义或变相的形式,继续擅自收费,群众意见较大。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的文件,对各类地方教育附加费、事业费等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已明令取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取消的项目,凡内容、性质相同的,必须立即停止收取;如已收取的单位,应立即做好清退工作,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地方自行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 1、各市、地、县自行出台的交通建设性收费、基金、集资、附加、统筹等 2、道路客货运力投放资金(或新增运力调节金) 3、城市道路沿线受益配套费 4、小公交管理费 5、车辆通行证费 6、户外广告市容管理费 7、燃气管理费 8、图书报刊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费 9、市(地)、县出台的行业归口企业管理费(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除外) 10、基层社行政管理费 11、船舶交易管理费 12、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费 13、农民合同工管理费 14、加工电管理费 15、各类地方教育附加费、事业费 16、各类地方教育基金 17、各类中小学集资费 18、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费 19、综合治理专项基金 20、城乡市场建设基金 21、民工建勤资金 22、地方综合发展资金 23、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24、按轨浦东专项资金 25、南排工程建设资金 26、块石护岸集资 27、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28、重大技改项目农转非补偿金 29、超标占地费 30、技贸许可证费 31、打假治劣抵押金 32、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保证金 33、计划生育责任金 3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金 35、标准备案发放标准证书工本费 36、洗车业营运工本费 37、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38、门前三包责任书工本费 39、税务管理卡工本费 40、水闸闸桥机动车辆造桥费 41、涉外项目选址检测费 42、公路沿线土地增值费 43、屠宰网点建设费 44、铁水中转港口建设费 45、城镇创卫卫生费 46、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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